考試簡介
地政士,即一般人稱的「土地代書」,因民國90年10月通過的「地政士法」而正名。此外,地政士法即明定,為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保障人民財產權益,建立地政士之證照制度,明定地政士執業資格之取得,應依法考選銓定。
地政士須通過專技普考始能執業,業務範圍為接受房地產權利人及義務人委託,代辦申請土地登記移轉之業務, 地政士開業執照有效期限為四年,四年屆滿前必須完成政府認可的專業訓練的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換發新照,才能執業。亦即今後每四年須換照一次,且須有政府認可的專業訓練。
地政士法第22條規定,不動產契約或協議經地政士簽證後,地政機關得免複查核簽訂人身分。亦即可只要有地政士的簽證,不動產出賣人不必出具印鑑證明,如此一來印鑑證明可望由地政士的簽證制度取代而走。
地政士業務性質 & 執業說明:
依地政士法第七條規定:地政士應檢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領得地政士開業執照(以下簡稱開業執照),始得執業。
開業執照有效期限為四年,期滿前,地政士應檢附其於四年內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學校、團體完成專業訓練三十個小時以上或與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換發開業執照。屆期未換照者,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最近四年內完成專業訓練三十個小時以上或與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依前條規定,重行申領開業執照。
業務項目:
1. 代理申請土地登記事項。
2. 代理申請土地測量事項。
3. 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稅務事項。
4. 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公證、認證事項。
5. 代理申請土地法規規定之提存事項。
6. 代理撰擬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事項。
7. 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
考試特色
待遇與薪資
地政士薪水收入來源主要是執行業務收入所得,可分為自行開業地政士事務所型態經營,或是受僱於他人,領取薪水以及工作獎金為主的二種型態。
前者開業的地政士收入盈虧自負,案件來源業績穩定者,可獲得較為豐厚報酬,但相對的也須承擔較大風險,當房地產交易低迷時,地政士事務所案件萎縮明顯,但固定成本支出不會減少,與產業景氣有較密切的關聯。
若是受僱他人,因為免去招攬業務,可以專心辦理案子,領取薪水較為穩定,但較難有大的發揮空間。依照個別事務所薪資待遇及獎金計算制度不同,具備地政士執照的代書剛開始簽約,一般薪資都有3萬元左右,升上正式主辦代書後,按照獎金分紅,通常會較多,有4 ~ 6萬元,事務所案件量大的代書,月收入可達10多萬元,但工作也很忙碌。【2013-05-18/經濟日報】
報考須知
報名日期:約每年3月初~ 3月中旬。
考試日期:約每年6月初~ 6月中旬。
考試地點:分設臺北、臺中及高雄等3考區,應考人須自行選定一考區應試,報名後不得更改。試區地點另於寄發入場證時通知,並登載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報名方式:一律採網路報名,本部不另發售紙本應考須知及報名書表,請登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為:http://www.moex.gov.tw,點選網路報名主站或新站,或以網址:register.moex.gov.tw (主站)、register.moex2.nat.gov.tw (新站)直接進入系統報名。請先下載應考須知詳細閱讀,再登錄報名資料,登錄完成後,應下載及列印報名書表,連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及繳款證明等,於報名截止日前(郵戳為憑)以掛號郵寄至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5科,始完成報名程序。
報名網址:http://www.moex.gov.tw
報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實際年齡計算至開始考試前1日)
1.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或高級職業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2. 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3. 中華民國78年12月29日土地法第37條之1修正公布施行前已從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業務,且於修法後仍繼續執業未取得證照,並有地政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者。